【衛福部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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