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10號
主旨:預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 ( 貨品分類號列表 ) 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 ( 含香料 ) 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如非屬食品添加物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進口之食品添加物,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本公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2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were608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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