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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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