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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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最新消息 News,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