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901160號
主旨:修正「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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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最新消息 News,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0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