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513號
公告日期:103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 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三、輸入規定「508」項下,聲明屬「食品或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物產品者,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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