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292號
主旨: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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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0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