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7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

主旨: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旨揭貨品分類號列表項下貨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入規定「508」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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