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對於「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發文日期隔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04794號
說明:
一、為有效管理「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刊播內容,避免誤導民眾可大量或長期使用該類藥品而致成癮性或依賴性,本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擬訂「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草案」。
二、「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草案」要點如下:
(一) 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 平面、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 屬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 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十分之一。
- 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 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 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
- 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並顯示正確用法用量。
- 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之動作、畫面或言詞等,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三)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依本規定辦理;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核准之廣告,至遲應於展延時依本規定修正廣告內容。
三、對於前開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文發文日期隔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461。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bexgenki@fda.gov.tw。
四、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