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007號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 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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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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