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7號
主旨: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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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最新消息 News,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0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