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第二次預告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

 

第二次預告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247
(四)傳真:(02)26532055
(五)電子郵件:fsa72592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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