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5 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699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五、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