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發文日期:10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706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三、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七)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八)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前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二)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三)第七款至第八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本案另刊載於衛福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5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enchi@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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