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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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最新消息 News,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09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