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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