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4776號
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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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5 年 0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