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12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105470

主旨: 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依據: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業別、驗證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驗證業別: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

(二) 驗證內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 驗證項目:罐頭食品類。

二、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104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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