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104683號

主旨: 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
依據: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業別、驗證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驗證業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
(二) 驗證內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 驗證項目:食用油脂類。

二、本公告事項自發布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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