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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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fpfu66989 in 食品安全法規更新公告 on 2014 年 05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