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預告廢止「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 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4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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