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預告訂定「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草案
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99號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四、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4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發文日期:10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99號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四、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4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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