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預告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3165號

主旨:預告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三、旨揭草案內容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於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證明文件,係指:

1、輸入油脂以散裝或以150公升(含)以上之油桶裝運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衛生證明;

2、輸入以船艙或儲油櫃/袋(ISOTANK)裝運之散裝油脂者,除應檢附前述衛生證明外,並應檢附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其船艙清潔。

3、輸入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四、本案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yh087@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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