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預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103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23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實施日期: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四、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五、牛樟芝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於產品外包裝應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二)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六、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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