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食品中使用之「香料」及「香辛料」標示疑義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1327號

主旨:有關食品中使用之「香料」及「香辛料」標示疑義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 我國現行對於「香料」之管理,除列屬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類之香料單體成分外,亦參考國際規範,香料單體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 JECFA )、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 ( FEMA )、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所準用之香料成分,則為我國準用之香料化學單體項目,且其添加於食品中時,僅限用為香料,並得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已可得香料用途之添加量為宜;而「天然香料」,則係指由蔬菜、水果、動植物等原料中,萃取或加工製成之香料成分,非為人工化學合成者,並可賦予食品香氣。

二、配合產業實務及國際規範,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2月27日公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食品中所含之香料成分或天然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或「天然香料」標示之;但食品中所含之其他原料,仍應各別標示該原料名稱。

三、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48號「香辛料及調味料之命名」,所稱之「香辛料或調味料」係指在沒有任何夾雜物之情況下,能當作香辛料、調味料及供給食品芳香之天然植物產物或其混和物;其與「香料」不同,並分純化之特定香氣成分,並列屬於食品原料管理。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中所使用之「香辛料」或「調味料」品項,須依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展開標示各別原料名稱,且不得單以「香辛料」或「調味料」代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