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有關衛福部食藥署103年4月7日函請各界提供意見之「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惠請就草案中研擬之複合原料簡化標示乙節,提供現行產業中複合原料相關行業標準,並於103年6月25日前回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1561號
主旨:有關食品藥物署103年4月7日函請各界提供意見之「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惠請就草案中研擬之複合原料簡化標示乙節,提供現行產業中複合原料相關行業標準,並於103年6月25日前回復。

說明:

一、「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於意見徵詢期間接獲多家業者、公協會、消保團體等意見,目前已彙整相關意見加以研析中。

二、其中該標示原則草案中第參、一、(三)點所定複合原料簡化標示規定:「食品中使用之複合原料占終產品量小於5%時,且其專用名稱(不包括統括名稱)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並可明確表達其所含各項原料者,得豁免展開標示複合原料中組成之各項原料名稱(但對終產品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致過敏性原料者,仍須標明其原料名稱)」乙節,經眾多意見反映,因現行CNS標準所定食品相關標準不足,且歷久未修,建議應考量現行食品產業現況及衡酌標示事項之必要性,放寬豁免得簡化標示之複合原料品項。

三、惠請貴單位參酌CNS現行各項食品標準(含原料及複合原料),就所屬會員現行食品製造中使用除CNS標準外之複合原料,整合為行業標準,並於103年6月25日前依附件表格送交衛福部食藥署,以供未來食品標示規定政策制定之參考;逾期或未回復者,視同無意見。

四、前揭附件表格,可於雲端連結下載使用,並請於函復時將附件內容電子檔一併寄至本署承辦人信箱(xenia26@fda.gov.tw),俾利彙整相關內容。

檔案下載:附件、食品公協會收集彙整相關行業標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