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為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 ( 第一級品管 ) 所致檢驗需求,請 貴會轉知會員相關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31104727號
附件:公告、認證食品檢驗實驗室清單各乙份
主旨:為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第一級品管)所致檢驗需求,請 貴會轉知會員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爰本署103年8月21日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附件1),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生效,合先敘明。
二、為落實自主管理,強化食品衛生安全,敬請 貴會評估協助建立檢驗實驗室與會員檢驗需求間之平台,並轉知會員:
(一) 為協助提升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落實自行檢驗之責,本署已於103年度7月間,於北、中、南三區辦理「食品工廠檢驗實驗室管制教育訓練」,並將於104年度持續辦理「推動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輔導計畫」,屆時另函通知,歡迎報名參加。
(二) 本署自本(103)年度起,已主動輔導大專院校食品實驗室建立實驗室管理系統及檢驗技術,輔導結果將於104年1月間公布於本署網站,供自主管理委託檢驗時之參考。
(三) 本署依據食安法、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ISO/IEC 17025國際認證規範等,辦理食品檢驗實驗室認證,目前已通過本署認證之食品實驗室計約60家(附件2),其名單公布於本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實驗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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