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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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依該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訂定草案,本草案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一、 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數綜合判斷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 違反本法規定之狀態持續者,其行為數認定時點。(草案第三條)
四、 違反本法不作為義務之行為數認定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 違反食品廣告規定之行為數認定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 違反本法容忍義務之行為數認定標準。(草案第六條)
七、 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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