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10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476期

「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且辦理工廠登記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對其生產的動物性油脂及植物性油脂產品,從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的粗榨原油及精緻油等階段,依下列檢驗項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食用油脂業者也可以依產品屬性,自行評估增加檢驗頻率:

1. 動物性油脂產品:
(1) 原料(用於製油的動物性脂肪組織等):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2) 粗製原油(完成精製前的動物性油脂):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3) 精製油(已完成精製的動物性油脂):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2.植物性油脂產品:
(1) 原料(用於製油的植物其種子、果肉及其它可提取脂肪的部分等):農藥殘留、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的項目。
(2) 供精製用的粗製原油(待精製的植物性油脂):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3) 直接供食用的粗榨原油(已完成精製的植物性油脂):重金屬、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供應商若有提供檢驗報告,業者還是須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並且保存檢驗結果紀錄至該檢驗的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製成的成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相關資訊可至 食藥署>公告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