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針對全榖產品之宣稱、標示應符合『全榖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說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4月30日以FDA食字第1021301154號函修正之『全榖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針對固體全榖產品所含全榖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始可以全榖產品宣稱。如產品所含全榖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榖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部分全榖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另如產品欲宣稱為全榖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100%為全榖,始可宣稱。前述原則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goo.gl/NXS90q)查詢。
  2. 針對市售宣稱全榖產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加強稽查,如產品涉及標示不實,依本(103)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之規定,除產品限期回收改正外,對業者之罰鍰已由4萬至20萬元,提高為4萬至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