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資訊]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訂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2-09-06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
附件:
主旨:訂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食品類別(品項):
(一)非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所有食品類別(品項),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二)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二、標示事項:
(一)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1、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得擇一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二)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食品中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五)原產地(國)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六)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之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其以標記(標籤)註記者,各不得小於二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三、本署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衛署食字第○九八○四○○四五二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及九十九年二月九日署授食字第○九九一三○○○○八號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之實施食品類別(品項),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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