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資訊]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2-09-06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28號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28號
附件:
主旨: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
二、標示事項:
(一)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中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四)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五)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之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其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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