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資訊] 含海豹海獅(狗)製品之錠狀、膠囊食品相關管理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署受食字第1021300219號
主  旨:為配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之修正,輸入含海豹海獅(狗)製品之錠狀、膠囊食品

     相關管理事宜詳如說明

說  明:

一、依據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4條規定辦理。

二、自前述法令實施日起,凡屬含海豹海獅(狗)製品之輸入膠囊錠狀食品(包含已持有輸入查驗

  登記許可書含者),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同意,始得輸入。另外,尚未辦理輸入查驗

  登記許可書函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同意,始得辦理查驗

  登記相關作業。

三、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輸入同意者,須於產品外包裝標示該會核准字號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