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資訊] 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公告 – 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部分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05號 經工字第10104607193號

主  旨: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要點:

一、依97年6月1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公布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正為第四項,爰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經濟部工廠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之新制,將「辦理工廠登記證」修正為「依法完成工廠登記」。(修正文第三條)

三、要求「食品添加物工廠」須符合專業食品工廠相關規定,唯食品添加物中之味精工廠,已於本標準第四條第七款訂定為專業食品工廠,故與已排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有關食品添加物工廠建築及檢驗設備,包括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相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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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