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6月大豆製品工廠與製造業者稽查抽驗結果
103年7月30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於今年6月啟動「大豆製品工廠與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稽查抽驗結果分述如下:
一、稽查大豆製品工廠(含製造業者)共21家次,其中有16家業者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不合格率為76.2%),違規樣態包含食品原料或成品未離地放置、病媒防治措施缺漏、現場無法提供人員體檢資料或未確實要求定期健康檢查、食品添加物未以專冊管理等。3家違規業者轄區衛生局已當場令其改正、11家業者轄區衛生局已限期改善完竣並複查合格、1家業者已停止營業,1家業者所轄衛生局複查仍有部分缺失,刻正積極辦理再次複查中。
二、總計抽驗58件大豆製品(豆乾、豆腐類),檢驗防腐劑、殺菌劑(過氧化氫)與皂黃。其中有20件產品不符合規定,檢驗結果分述如下:
(一)防腐劑:15件不符合規定。2件豆乾製品苯甲酸含量超標(法規標準:0.6g/kg以下)、13件豆腐製品檢出苯甲酸或己二烯酸(法規標準:不得檢出),不合格率為25.9%。
(二)殺菌劑(過氧化氫):5件不符合規定(法規標準:不得殘留)。不合格率為8.6%。
(三)皂黃: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四)檢驗結果不合格者,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轄區衛生局皆已約談負責廠商並進入裁處程序。
三、不合格業者名單與檢驗不合格檢體清單如附件。
苯甲酸為防腐劑,進入人體後,在9至15小時內可從尿液中代謝排除,過量食入苯甲酸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也會對肝腎產生影響。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規定,苯甲酸可使用於「豆皮豆干類」產品,用量為0.6 g/kg以下,但不得使用於豆腐產品(包括板豆腐、凍豆腐、臭豆腐及油豆腐等)及豆漿。過氧化氫可做為殺菌劑,具有漂白、防腐效果等用途,食品中不得殘留。過量食用過氧化氫可能引起頭痛、嘔吐等症狀,另外過氧化氫具有較強烈氧化力,高濃度過量暴露可造成皮膚、眼睛及腸胃道的腐蝕性傷害。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提醒消費者,選擇卓有信譽之食品業者製售之大豆製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產品,確保食品安全。該署將持續督導地方衛生局加強豆製品之衛生稽查與抽驗,針對屢次抽驗不合格之業者亦要求轄區衛生局加重處分嚇阻違規使用防腐劑、殺菌劑(過氧化氫)之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提醒消費者,黃豆類製品因含有高量蛋白質,常溫保存易產生腐敗現象,宜選用冷藏販售之包裝豆乾、豆腐製品。而真空包裝之即食黃豆製品須則經專業機構確認殺菌條件,始得於室溫下販售;未經商業殺菌之產品皆必須標示冷藏,且其製造、配送、貯存、販售皆須全程冷藏。民眾在購買黃豆製品時,必須注意產品是否有適當之冷藏,才能確保安全食用。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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