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3法規更新摘要
1/6 ~ 2/13 法規更新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輸入食用油脂等類進口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
食品業者登錄方法 |
食安基金辦法 |
基改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審查 |
食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器具檢驗方法 |
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狀膠囊食品營養標示 |
就「食品標示宣稱或廣告詞認定基準」之建議程序 |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標示成分含量 |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F01 F02貨品分類表」 |
1/6 – 2/13 廢止法規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食品營養標示及內容標準 |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
l 增修訂亞滅培等四十五種農藥在二百二十五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
l 增修訂包葉菜類、小葉菜類、果菜類、瓜菜類、芽菜類、梨果類、柑桔類及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項下農產品之分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四)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草案
l 針對使用過之持久性農藥於禁用後,仍長期存在環境中,導致農作物殘留藥物,爰增訂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附表加強規範。
l 增修訂麥類、乾豆類、小葉菜類、根莖菜類、小漿果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相關農作物類農產品分類。
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l 輸入食用油脂應檢附文件
– 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證明文件。
– 我國駐外機構確認支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以證明船艙清潔。(以船艙或儲油櫃輸入者另需檢附)
l 輸入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
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草案
l 新增附表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針對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l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業者應登錄產品原料之資訊。
l 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給予緩衝期至104年4月30日。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發布施行
l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衛福部部長就食品安全、醫學、公共衛生、毒理、風險評估、法律等學者、專家、消保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草案」預告公告
l 本基金補助對象及其申請資格、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必備資料、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款項給付、補助之撤銷及廢止相關事項。
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審查
l 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申請、許可證補(換)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
l 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
預告訂定:貨品輸入如為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向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l 適用對象:輸入貨品分類號列規定未含『F01』、『F02』、『508』、『509』、『821』、『823』、『824』、『826』、『827』、『828』、『830』及『831』
l 貨品輸入如為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且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名無「『非食用』、『飼料用』或其他非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樣者」,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l 已註明「『非食用』、『飼料用』或其他非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用途之字樣者」,該產品不得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輸入後亦不得供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用途使用。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戊烯塑膠類之檢驗」草案
l 鉛及鎘之檢驗(材質試驗):增列儲存瓶、硝酸溶液之調製,修正試藥、標準溶液之配製濃度範圍及含量測定。
l 高錳酸鉀消耗量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容量瓶及試劑之調製(硫酸:水溶液、高錳酸鉀溶液及草酸鈉溶液),修正測定。
l 重金屬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試劑之調製(硝酸溶液及醋酸溶液),修正試藥、鉛標準溶液之配製及可盛裝液體容器類之檢液之調製。
l 蒸發殘渣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試劑之調製(醋酸溶液及乙醇溶液),修正含量測定。
l 修正鉛及鎘之定量極限。
l 增列附註二及三。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乙烯塑膠類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丙烯塑膠類之檢驗」等二篇草案
l 鉛及鎘之檢驗(材質試驗):增列儲存瓶、硝酸溶液之調製,修正試藥、標準溶液之配製濃度範圍及含量測定。
l 高錳酸鉀消耗量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容量瓶及試劑之調製(硫酸:水溶液、高錳酸鉀溶液及草酸鈉溶液),修正測定。
l 重金屬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試劑之調製(硝酸溶液及醋酸溶液),修正試藥、鉛標準溶液之配製及可盛裝液體容器類之檢液之調製。
l 蒸發殘渣之檢驗(溶出試驗):增列試劑之調製(醋酸溶液及乙醇溶液),修正含量測定。
l 修正鉛及鎘之定量極限。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
l 修正英文標題。
l 增列第一部第二節檢驗方法之說明。
l 增列第一部部分試藥、器具及材料。
l 修正第一部檢液之調製奶粉檢體所使用之溶劑。
l 增列第二部:阪崎腸桿菌之 real-time PCR 檢測。
訂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l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標示之內容。
l 各項營養素含量標示規定、每日參考值、單位、數據修整方式、敘述生理功能之標準規定、相關警語標示規定。
l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l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l 食藥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國際生命科學會協辦旨揭修訂程序,以為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之參考。
l 程序如附件1,修訂建議書如附件2,查檢表如附件3。
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草案
l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訂定之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於88年8月1日發布施行,曾經91年7月2日及95年10月31日二次修正。
l 因103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將名稱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配合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於103年4月15日公告所訂定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爰擬具本細則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修正草案。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草案
l 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l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806.10.00.00-2「可可粉,加糖或其他甜味料者」等2項號列之輸入規定修訂為「F01」;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210.93.00.23-7「乾蛇肉」等21項號列刪除輸入規定「F02」。
公告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l 為配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之增修訂,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擬具「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訂定,爰辦理廢止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部授食字第一0二一三五0三六七號「修正『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第一條」、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署授食字第0九九一三0二九一七號「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發布令。